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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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088.87元、利息及费用金合计3705.29元(截止2019年5月30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信用卡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以本金17588.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以本金14588.87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9088.87元为基数,上述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