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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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借款本金93794.48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1016.46元及违约金2817.3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