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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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莱阳市环球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0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信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被执行人:闫志鹂(曾用名闫志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被执行人:莱阳市环球塑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商初字9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1192.54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保证及抵押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置,于2015年6月16日以终结(2013)威商初字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鲁10执恢14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已将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以偿还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履行的本金5000000元、利息1155375.02、费用154165元(包含律师费93000元、案件受理费2408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32085元),合计6309540.02元,本案应执行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8947.70元,本院从(2020)执恢15号案件执行款中扣缴并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威商初字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