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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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2民初241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忠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海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莱阳万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守宝,公司经理。 被告:莱阳万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修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烟台海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莱阳万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莱阳万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延新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蒋雪宁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