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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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向***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时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要求被告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变更为“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