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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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简阳市鸿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简阳市鸿达废旧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4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952955.20元,并支付罚息(从2018年11月5日起以15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84%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和复利(从2018年11月5日起以欠付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4%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和第二项,即“被告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对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