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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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 珠海市宁海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赖家宁海世纪房产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37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住***。 负责人:谭文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长喜,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雄,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413,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826,住***。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赖家宁海世纪房产部,住***。 法定代表人:赖某1。 被告:珠海市宁海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赖家宁海世纪房产部、珠海市宁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董凯 人民陪审员陈秋玲 人民陪审员闫新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叶世琴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