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黔邦装饰涂料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黔邦装饰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70,105.00元并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计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赤水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黔邦装饰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49.00元,保全费2,871.00元,共计7,120.00元,由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