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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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华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94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94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427.33元; 三、驳回贵州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