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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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市航帆糖酒副食有限公司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市航帆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1795694.98元。 二、被告***、***、襄阳市航帆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2.8412%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支付分段计算的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其中,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9月29日的罚息累计为197375.2元;2017年9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1795694.98元为基数计算罚息)。 三、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市航帆糖酒副食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80元,由被告***、***、襄阳市航帆糖酒副食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