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黔昌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昌盛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黔昌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贵州黔昌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罚金(合计金额截止2019年5月31日为1880000元,2019年5月31日后增加的金额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黔昌盛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列贵州黔昌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450元,由原告***承担2900元,被告贵州黔昌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昌盛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355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贵州黔昌生态农林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昌盛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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