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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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紫云县新寨煤矿(普通合伙) 贵州五月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149号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本院(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149号判决第一项为紫云县新寨煤矿对贵州五月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向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即38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全部款项结清日止)以及违约金76万元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本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7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476.5元,由原告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71.5元,由被告紫云县新寨煤矿负担47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