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五条无效;

二、被告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独立供水开户费、独立供电开户费、独立燃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共计4473元,并以未退还费用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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