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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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东方骨科医院(普通合伙) 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等合计51306.96元; 二、驳回原告利黔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3元,被告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68元,原告***负担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