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02民初80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玉兰。

被告: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月辉。

***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丹华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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