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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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02民初80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玉兰。 被告: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月辉。 ***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丹华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