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宝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宝源分公司农资款本金100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