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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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宜兴丽景酒店有限公司 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 宜兴市兴远物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山农场 黑龙江佳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438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宜兴市兴远物贸有限公司对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7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7313元,由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2114元,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宜兴市兴远物贸有限公司负担315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