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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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购房款280751元; 三、被告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购房款280751元的利息损失(以2807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购房款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1.00元,减半收取计2755.50元由被告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