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返还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26日欠付的利息640,572.63元,合计7,640,572.63元。

二、被告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以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640,572.63元合计2140572.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498‰(7.124999‰+7.124999‰×50%)向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4月27日起至本金及利息2,140,572.63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124999‰向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498‰支付从2020年2月3日起至15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124999‰支付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40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九台市东湖生态经济开发区(长吉公路8.5公里处)“九房权证字第2013000063—2013000068号”房屋、“吉九房权证卡伦房字第020600314--020600316号”房屋和“九国用(2013)第01220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原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金风帆经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2,64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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