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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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上善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梁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被上诉人宛军借款571160.83元及利息(以571160.8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梁洪来、刘艳波、马淑敏、吉林省上善煤业有限公司就上述梁辰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梁辰、原审被告梁洪来、刘艳波、马淑敏、吉林省上善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882元、由被上诉人宛军负担5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8元,由上诉人梁辰负担8991元、被上诉人宛军负担14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