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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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和质保金870000元(以840000元,从2014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15日;以870000元,从2017年11月16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吉林省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