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亿西欧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2019)吉01执27号执行案件中不得执行第三人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一期)1幢,丘地号4-101/23-1-82,1单元1004室、面积260.03平方米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24693.00元,由第三人长春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吉01执异236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