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玉河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昌盛水泥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玉河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1751036.1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江西玉河实业有限公司交付数额为1751036.10元水泥发票。限原、被告双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560元,由被告江西玉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原告***负担5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