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麒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