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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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腾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1332.70元; 三、被告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2133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13日计算至被告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付清保证金和工程款止; 四、驳回原告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4元(原告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494元,原告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