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长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长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2608.5元及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6381元,共计248989.5元;2019年8月3日起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长空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8元,由被告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