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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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亭湖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市易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易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营市易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盐城亭湖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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