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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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2302号 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褚桂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莲,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莉娜,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斯日古冷,住***。 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斯日古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卜吉娜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侯小敏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