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58660.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98101.98元,合计6656762.56元;并以5558660.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9年5月3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56元(缓交3282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66256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49元,由被告宁夏源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