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喀什淼聚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泽普县水管总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通达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7238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74元,由被告泽普县水管总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