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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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健群分公司 新疆中泰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4民初864号 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健群分公司,住***。 负责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骄,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彩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中泰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文正,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健群分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泰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健群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西禹杰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健群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欢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俐敏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