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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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6民初2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村民,住***。 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昝齐,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布尔津县村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克兰人家小区居民。 原告***与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军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阿合江·喀得尔汗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