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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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易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龙腾空港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易凯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龙腾空港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飞机票款1695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龙腾空港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42元,被告负担3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