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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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939804.81元。(下浮12%后工程款总价款计36708836.23元-已付工程款25524937.01元=11183899.22元;再减去扣款前五项合计1244094.41元,余款为9939804.81元。) 二、被告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939804.81元的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反诉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提供紫誉蓝3#楼及南车库全部工程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并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四、反诉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出具已付工程款14524934.01元相应的发票。 五、反诉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维修费334857.6元。 六、驳回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豫兴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45962元,由兴丰源公司负担85962元,豫兴公司负担60000元;豫兴公司缴纳保全费5000元,由豫兴公司负担;兴丰源公司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3742元,由豫兴公司负担5742元,兴丰源公司负担2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