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300元定金抵顶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种肥款的情况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支付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剩余种肥款1475元。

被告***赔偿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1475元,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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