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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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金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 陕西坤洋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金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坤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3942元并支付利息(以8394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标准); 二、被告陕西金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陕西金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坤洋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原告陕西坤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83元,被告陕西金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金光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承担189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予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