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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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下赔偿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下赔偿原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白泉分公司财产损失1332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山东顺时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