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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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句容市人民医院 句容爱帝尔礼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3935.5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52359.7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鉴定检查费2900元,合计377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