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胜县金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永保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云南永保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内给付原告宋桂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87150元及支付利息218406.78元(利息已计至2016年8月20日,从2016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0%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84元,由被告云南永保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