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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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宁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广西渔百惠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渔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综合服务费54855.48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违约金为15319.58元;2.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则以54855.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 被告广西渔百惠食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宁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3218.1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21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渔百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