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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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7592.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前的利息1289.87元及后续利息(以代偿款67592.8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