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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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尚欠租金12531250元(该租金截至2019年8月31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租金为基准,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义货价25万元; 三、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253125元; 四、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 五、被告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追偿; 六、驳回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5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榕江县人民医院、榕江县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