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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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麒驰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恒星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恒星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加油站设备及安装工程款600920元。 2、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恒星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4年5月21日-2016年2月5日,以780920元为基数;2016年2月6日-2016年9月13日,以700920为基数;2016年9月14日-全部付清货款为止,以60092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3、驳回原告南宁恒星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69元,由被告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