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湖支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本金4027.09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截至2019年12月19日为448.22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19日为104.86元,之后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但利息、违约金与本判决第二款中实现债权费用合计之综合利率在最终结算时应不超过年利率24%;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湖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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