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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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昱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融易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常州昱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融易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常州昱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融易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32元,由原告浙江融易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31元,由被告安徽昱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980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