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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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