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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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东和华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和华地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票款人民币57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东和华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广东和华地产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