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凯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凯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分别计至2019年8月9日); 二、驳回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为2094元,由原告金鹃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64元,由被告广东凯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