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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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发展总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福建省建设发展总公司漳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总公司漳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址于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小商品城B5幢601室房屋中23平方米的面积(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书号:0036473;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书号:000507)登记过户至原告***的名下。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为1438元,原告***负担438元,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总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