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和第126531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2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